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制订全国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全国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下的专家组织,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指导、评估、认证和咨询等工作。指导委员会接受商务部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20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1--3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国际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职),受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从聘任之日起,任期五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可以连续聘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以及有关教育、人力资源及国际商务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秘书处挂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均从指导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师资队伍与课程建设、合作与交流、战略发展与评估认证等三个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增设及调整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设立咨询专家组,聘请国际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及专业学位授予单位的专家和负责人担任咨询专家,由指导委员会颁发咨询专家证书。咨询专家协助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咨询专家与指导委员会任期同届,聘期五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十条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须达到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由秘书处组织,由培养单位具体承办。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一条 主要职责是:
1、协助国家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国际商务产业、行业部门制定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提供建议和咨询;
2、组织、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
3、制定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4、组织编写教学大纲、教材与案例库建设,组织、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5、制定专业学位教育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实施办学质量认证,组织开展教学评估工作;
6、研究、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
7、研究、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
8、研究、推动专业学位授予单位与行业企业实践部门的有机联系;
9、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0、其他工作。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及制定的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国家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国际商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网站为指导委员会指定官方信息发布源。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网站的建设与维护由秘书处承担。网站基本内容包括政策文件、教育资源共享、评估认证指南、培养单位信息、国内外交流等。网站信息应及时更新。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1、有关部门专项拨款;
2、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公共活动费);工作经费年度标准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3、有关培训、咨询和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4、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资助、赞助。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1、秘书处具体负责指导委员会经费管理,财务管理办法按照秘书处挂靠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秘书处挂靠单位审计。
2、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其参加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 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对指导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设专职管理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适当的工作经费,保证指导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定和修改,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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