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总体发展方案》,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全国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领导下的专家组织,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指导、审核、监督、研究和咨询等工作。指导委员会接受商务部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20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1--3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商务部、行业协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聘任(均系兼职),受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从聘任之日起,任期五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可以连续聘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秘书长具体领导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负责秘书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机构,聘请相关咨询专家。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过半数同意,可以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三章 任 务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相关国际商务的产业、行业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1、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际商务相关产业、行业部门制定有关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提供建议和咨询;
2、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际商务相关产业、行业部门制定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资格标准和许可规程,并授权开展有关工作;
3、制定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入学考试办法并组织入学联考。
第九条 指导、协调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相关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合作与交流,监督检查培养质量:
1、制定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2、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开展教材与案例库建设,组织、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3、制定国际商务专业学位教育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实施办学质量认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4、组织、开展国际商务专业学位教育研究工作。
第十条 加强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相关实际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开展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商务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际商务相关产业、行业部门的委托,开展其他与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1、有关部门专项拨款;
2、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
3、有关培训、咨询和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4、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资助、赞助。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1、秘书处具体负责指导委员会经费管理。
2、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3、秘书处制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财务收支按财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秘书处挂靠单位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其参加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对指导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适当的工作经费,保证指导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电话: 010-6449 3772
传真: 010-6449 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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